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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Trianel一案中,团体的参与权被提升。

⑧在2015年某民事合同纠纷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认为:案涉合同约定:区城管局根据职责权限对广告公司具有相应的监管权力,广告公司应当服从监管和支持钟山区的市政管理工作。同前注(26),陈敏书,第5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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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早期,王万华也认为,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重要的标准在于签订合同的直接目的,前者以完成行政管理任务为直接目的,后者以实现私人利益为直接目的。另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例,其标的属性也可归入中性。换言之,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必须被协商订立于协议中。⑨在这些形成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实施之前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无论是民事审判法官还是行政审判法官,都明确地将行政协议的内容要素等同于行政优益权。另一方面,它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根本特征,即无论是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职责,还是相对方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都与行政机关行为的高权性紧密关联。

该理论认为,要判断某契约究属于私法契约而由民事法院管辖。本案再审审查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也持后一立场。(32)参见李霞:论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公私合作为背景,《行政法学研究》2015年第1期,第23页。

此过程并不一定需要如特许一般的独占性权利授予,更多的是一种服务委托,从而采用政府采购模式。(20)参见燕继荣:社会管理创新与服务型政府建设,《行政论坛》2012年第1期,第19页。3.高风险、低价值的数据。此外,无论是政府采购模式还是特许经营模式,对数据稀缺性和竞争性的认识都还需要结合实践场景进行更开放性的理解。

多数认为政府数据授权运营本质是一种特许经营,适宜按照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逻辑进行规范,并进而提出采取运营+维护模式等具体建议。对于有条件开放类数据而言,则需要结合开放的具体场景和业务形态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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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种技术的运用需要针对特定的行业和应用场景进行数据处理、模型开发和具体运营,需要在前期投入大量的资源。而这组公益性与经营性之间的矛盾平衡也将构成公共数据制度建构中的重要线索。在政府采购模式中,行政主体与运营者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五、结语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践的蓬勃生命力既展示了其巨大潜力,可能构成公共数据要素供给难题的破局关键,但也体现出其蕴含的经济价值对实务部门的巨大吸引力,可能形成新的行政垄断,甚至是新时代的数据土地财政问题。

(60)此外,为了实现特许经营模式下经营性目标与公益性目标的平衡,应当将具体的公益性目标作为经营者选择的重要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价格。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不同模式的选择明确不同模式的应用场景对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来说尤为关键,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一些难题。此时的有条件开放实际上是一种普通许可或者说控制许可,其解禁的是因为预防性控制需要而对某项活动自由进行的普通限制。(31)参见于安:一场关于政府采购体系化的讨论——‘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化研讨会全记录(下),《中国政府采购》2015年第12期,第33页。

(59)参见侯宇,见前注(51),第264页。常江、张震: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特点、性质及法律规制,《法治研究》2022年第2期,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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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许经营模式中,授权运营主体基于营利目的对公共数据进行增值性利用,如何防止其滥用权力为自身谋取不当竞争优势,甚至排除其他主体对公共数据的正常接触和使用,是管理者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特许经营的前提条件是某项业务具有资源的稀缺性或者自然垄断特性。

四、类型化构建后的制度要点(一)授权运营的目标设置授权运营应当实现什么样的公共价值,不同模式下的目标设置重点存在一定区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杨璇对本文提供了许多支持,特此致谢。(三)两大模式的法律性质与法律适用根据资金来源和法律关系的不同,公私合作可以区分为委托模式与特许模式。解决的关键有二,一是在不同模式的制度建设中要对各项利益进行适当平衡和兼顾。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适用特许经营模式的合理性。而在特许经营模式下,会因为公共数据的增值性处理产生大量的直接经济收益,如何分配这些收益,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需要处理的一个难点问题。

⑦对于政府来说,越是有价值的数据越敏感,也越可能产生安全风险。⑤参见张雅婷,见前注③。

作为一种新型公共数据供给渠道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⑧则可以缓解甚至是解决这一困境。齐英程:公共数据增值性利用的权利基础与制度构建,《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第18页。

(48)具体到政府采购模式,涉及的是无条件开放类数据与一般许可类的有条件开放类数据。比如当数据来源主体在使用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时,其中如果涉及自身提供的数据,其使用费应当予以一定的豁免。

这里的最优既包括经济上的目标,也包括更好更高效提供服务的公益性目标,特许招投标不仅仅是选择直接经济收益高的运营者,还要考虑运营者是否能给社会提供更好更便利的数据服务。这种收费模式在类似制度中已经有所应用,典型代表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所规定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免费为原则,而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40)虽然有许多学者提出数据由于可复制,从而存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41)但在具体应用场景中,公共数据仍然可能因为竞争性而产生稀缺性。从行政法理论上来说,这属于一种许可,而非授权意义的特许。

(64)参见张会平等,见前注(15),第38-39页。在组织架构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目前的主导模式表现为一局一中心一公司的组织体系。

政府与运营主体关系则是公私合作的关键,界定了整体制度的核心框架,决定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不同性质。在特许经营模式中,经营者的选定涉及稀缺资源的分配或自然垄断行业的准入,在后续运营环节中竞争性相对被限制,因此需要在准入环节中充分保障竞争,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公共数据增值产生的利益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直接利益即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中产生的直接收益,而间接利益则是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产生的整体正外部性,本处探讨的主要是直接收益的分配。②参见《上海市数据条例》第44、45条。

对于确实因为安全等原因无法无条件开放的,应当明确限制范围和条件。虽然这样一种公共资源不同于传统的自然资源,(52)但其上同样承载了显著的公共性。(41)如梅夏英:在分享和控制之间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中外法学》2019年第4期,第853页。3.数据来源主体在公共数据的形成过程中,个人、企业作为数据的被采集方,也为公共数据的形成作出了贡献。

不过在特定情况下,数据来源主体也可能直接获得收益。(29)参见马颜昕:《数字政府:变革与法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84页。

如果确实需要向社会以一定方式供给的,可以根据需要采用政府采购模式或特许模式,但均应将安全价值置于制度安排的较高位阶。(21)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中,政府的狭义公共服务职能侧重于公共数据的普惠性开放,追求公众对公共数据平等、公平和普惠的获取和利用,保障公共数据的公共性。

难题之二是,政府可能为了获取资产增值回报,而形成行政垄断,限制了竞争,使得公共利益未能得到充分满足。因此中央政策文件与地方立法都反复强调政府在推进公共数据开放方面的一般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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